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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理财放宽范围

作者:理财家 更新:2006-4-5


  据了解,《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草案)》已发放至创新试点券商,征询意见和修改后将择机颁布实施。细则明确了创新规范类券商可以从事集合理财业务,这无疑给正在积极寻求增资渠道的规范类券商打了一剂强心针。

  兴业证券、宏源证券、广发华福证券……已经开始着手准备。

  积极备战

  “我们正在积极加紧集合理财产品的研究,待政策出台后争取尽早推行。”兴业证券人士表示。据悉,兴业证券上周根据自身投资优势已经完成了两套集合理财产品的设计方案。

  该人士还介绍说:“证券公司可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者对应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后者对应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因此,兴业证券目前还在积极准备增资扩股,以补充净资本金相对不足带来的业务限定。上述人士表示,公司将结合自身的实力,争取开展更多的创新业务,积极向创新类券商8亿净资本的门槛靠拢。

  与此同时,一批规范类券商也都在摩拳擦掌。

  “集合理财产品可以灵活产品结构,同时让券商跟客户的关系更为紧密。”宏源证券办公室主任李虎毫不讳言对集合理财产品的期待,“我们现在正在对已经推出的集合理财产品作调研,同时根据我们自营的优势、客户的需求以及对重点行业的把握上加强设计,争取在结构配置上更为合理,品種更为丰富。”

  广发华福人士出言较为谨慎:“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方案出台。主要是政策还没有放开,项目资格还没有拿到,另外集合理财产品也有一定的风险。”不过他并不否认在以后细则实施后推行集合理财的可能,“最主要的是要结合自身的优势。”

  等待细则

  知情人士表示,由证监会机构部草拟的细则已经下发给15家创新类券商征求意见,“具体实施时间不会太远”。

  细则将推出“联合账户”制。即由出资最多的个人作为代表,与券商和投资机构签订集合理财协议,由出资人和投资机构共同拿出相等份额的资金存入一个“联合账户”,委托投资机构进行买卖股票、债券等操作,不论收益如何,按协议利率固定支付,还本付息。券商行使监督职能。

  另外一種集合理财方式是出资人直接与证券公司签订理财协议,由券商将出资人的资金用于國债回购、记账式國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及新股认购等稳妥型投资,并按照协议向出资者支付集合理财的利息,这種投资方式以其风险较小、收益相对稳定等优势吸引众多的投资者。

  “这是细则里的操作规定,具体方案或者集合理财的内容可能还要根据各个公司的情况调整,因为每个公司擅长的领域、对市场的定位都有所不同。”上述人士说。

  “目前已经推出的集合理财产品同类型比较,比如集合理财非限定性产品和股票型基金相比,收益率都要高很多;而对于限定性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相比也要略高一些。”有集合理财产品方案设计者指出。

  东方证券推出的“东方红1号”偏股型集合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已经超过了市场上所有基金的收益率,堪称集合理财产品的范本。2005年其他券商推出的集合理财产品也有不错的收益。

  与这些相比,有关人士认为,规范类券商设计的产品相对选择了低风险品種,不过,收益依然可以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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