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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作者:保险人  更新时间:2006-4-7
 


  企业财产保险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都会给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造成不同程度的损毁,从而引起各种经济损失。因此,在企业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中,把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作为判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该赔与不该赔的一个重要依据,因为保险人只对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

  “直接损失”是指保险财产在遭受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起、雪灾、冰凌、泥石流以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直接损毁的经济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

  “间接损失”也称“从属损失”,主要是由于保险财产遭受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所产生的各种无形的经济损失。如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受损后,致使工厂停工、停产,商店停业所引起的职工工资支出、利润损失;房屋、建筑物被焚毁后的租金损失,以及对外签订合同需承担的各项经济责任的合同损失等,均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因为企业财产保险是根据风险程度制定的,所收取的保险费只能负责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停工、停业的损失、利润损失、租金损失和合同损失。由于间接损失的范畴很广,涉及的问题也较复杂,若将各种单位损失都列为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那就必然要提高保险费率、增收保险费。因此,在〈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中,明确规定“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不负责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需获得间接损失的保障,可根据各自的需要与保险人协商,特别约定加保有关间接损失的附加险。各种间接损失的附加险同企业财产保险的直接损失一样,可以作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在原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已有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些附加险的特约条款,以扩大承保的责任范围而获得保险的保障。如企业财产保险附加“企业停工损失险”的特约条款规定“在被保险人由于遭受企业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损失,以致停工不能正常生产时,对直接受损部门(如车间等)在停工期间,所有必须支付的各项费用开支均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致使利润减少,影响企业利润留成时,保险人对企业留分配的企业基金,如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以及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按上年度同期企业留利水平(或双方约定赔付依据)负责赔偿,附加险的费率,则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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