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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 百科知识 >> 移民 >> 移民生活 >>  >> 文章正文:加拿大职业保险条例  
加拿大职业保险条例

“职业安全及保险条例于1998年1月1日起生效,职业安全及保险局(原为工伤赔偿局)根据改条例为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工人提供“投保福利”。该局对索赔个案皆个别处理,而所提供的福利也因应个别情况而定。
一、工人必须符合下列资格方可享受“投保福利”:
·劳资关系必须存在。  
·必须直接因工作而引致受伤或患病。  
·工人立即向职保局申报其伤病,并签署同意书授权其“健康护理专业人员”向雇主提供其体能资料。  
·向职保局提供所有与裁定福利金资格有关的资料。  
·与“健康护理专业人员”充分合作及接受治疗。  
·充分合作参与任何“早日安全复工计划”或“重投劳工市场计划”。  
·向职保局报告任何需申报资料的改变,包括(不限于):收入增减、复工或医疗情况等。
二、损失收入保险:
职保局为因工受伤或职业病而损失工作时间的工人提供“损失收入福利金”,金额是根据工人受伤前净收入差额的85%,而计算直到每年的最高额。
三、福利金复核:
职保局于每年当受伤工人需要申报的资料有任何改变是,复核受伤工人领取福利金的资格,到工人受伤后的第72个月为止。根据法例职保局于工人受伤72个月后不可复核或更改工人所得福利金的金额,除非工人需要申报的资料于受伤后的72个月内有改动而未向职保局申报。
四、福利金额:
职保局通常于工人受伤后第二天(雇主必须向受伤工人发放受伤日的全日工资)或工人开始收入减少时,开始发放“损失收入福利金”,并于工人康复后或不再有收入损失时停付。
如果工人复工后所得工资与受伤前相等或更高,职保局会停付该项福利金。如果工人经“重投劳工市场”评估为有能力(从事适合的职业或行业)赚取相等或高于受伤前的工资,职保局亦会停止发放该项福利金。
当工人年满65岁时,职保局会停止支付该项福利金。工人于年满63岁或以上是因工受伤而损失收入,职保局会制服最高为两年的“损失收入福利金”。
五、根据不同的情况,职保局也考虑支付下列“受保福利”的费用:
·健康护理  ·医疗  ·处方药物  ·特别衣服或鞋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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